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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4 10:2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旗帜鲜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振信心、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起草了《吉林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轮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和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23414日之前,通过如下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提出反馈意见。 

  联 人:姬伟

  传真电话:0431-81766083

  电子邮箱:240349109@qq.com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

若干措施

(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吉林实现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旗帜鲜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振信心、健康发展,结合吉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便利投资兴业

(一)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服务。深化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探索市场主体开办集成服务,与银行经营码发放、宽带办理、外卖平台接入等市场化服务有机整合,一站式办理。(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政策出处:省市场监管厅《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接续措施>的通知》(吉市监联字[2023]1号)

(二)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变更登记。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连锁企业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登记,可通过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集中统一办理,无人工干预,即报即办、即时办结。(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三)便利个体工商户准入。在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开辟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开展集群注册”“税收受托代办申报。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可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涉及有关行政许可,提供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政策出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四)推动“证照分离”“证照一码通”改革全覆盖。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提质增项扩面,实现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一键导航、一表填报、一次办理、一码关联”,2025年底前实现高频许可审批事项和改革区域两个“全覆盖”。(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政数局配合)政策出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11)、省市场监管厅 《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五)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省市场监管厅印发《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六)拓展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推动新设立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免费同步发放。扩大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工程建设和金融等领域中应用。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材料。探索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建立企业身份码,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政数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数共享〔202012号)、《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公布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23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八)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接续措施。

(九)鼓励各类孵化器、创投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202311日至12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十)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有缴费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缓缴。(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政策出处:吉政办明电[2022]21号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一)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政策出处:吉政办明电[2022]21号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二)加大创业补贴力度。20181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500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政策出处:《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20号)》

(十三)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明确公路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建设1500个农村物流服务网点,畅通农村物流服务最先最后一公里(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30项政策举措的通知》(吉交法规〔202376号)  

(十四)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医疗器械注册、药品再注册收费(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注册费、药品再注册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降为零元政策。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应用,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30项政策举措的通知》(吉交法规〔202376号)

(十五)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三、强化要素保障

(十六)强化用地供给。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严格落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低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我省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政策出处:《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的通知》( 包府发〔202310号 )

(十七)强化用能保障。推进用水用气申请报装、故障报修、过户销户等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强化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等信息共享,实现用水用气“零材料”报装。鼓励地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优惠电价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具体政策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的通知》( 包府发〔202310号 )

(十八)强化人才保障。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优化中小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深入实施“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择优派驻一批博士生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校企双聘”制度,遴选一批专家教授担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管理导师,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咨询指导,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

(十九)强化创业培训。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鼓励高校、职业学校加强与专精特新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持续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国家要求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六新产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吉政办明电[2022]21号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扩大市场需求

    (二十)扩大消费刺激市场需求。鼓励各地区发放多种形式消费券。支持文旅体育行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旅游景区等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及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对新型储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企业组团参加国内外展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跨境电商发展。加快推进应用场景示范,为氢能、绿电等新型储能,现代服务业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先行先试创造条件。(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

(二十一)强化供应链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外包订单,对龙头企业按订单实际贡献给予相应财政奖励。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举办大中小企业对接活动,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中小微商贸企业创特色、创品质、创品牌,促进商贸企业以大带小、协同发展。(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76号)

(二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各级预算单位应当预留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采购人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不低于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2167号)

(二十三)鼓励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传统批发零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新云直播、云逛街、云购物等新型经营模式。鼓励品牌连锁店企业以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吸收一批老旧小商店、小超市等分散经营零售店,提高个体小店抗风险能力。推动构建新消费场景,引导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省商务厅负责)政策出处:吉政办明电[2022]21号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五、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二十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各市、州和县(市、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二十五)支持中小微企业提档升级。省级财政对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2023年起,鼓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我省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和服务业1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的不予重复奖励。(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2号)

(二十六)提升中小微企业质量标准品牌水平。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能中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活动,提高中小微企业质量工程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推广运用先进标准。构建品牌精准培育体系,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树品牌创名牌,推动建设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吉林本土品牌。(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工信厅配合)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

    (二十七)促进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紧盯产业链、产业集群,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等工程,统筹打造产业性企业生态。支持主导产业突出的开发区发展未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引才引智活动,打造特色科技企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链。引导特色科技企业集群与其他传统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探索飞地孵化器等模式,带动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生态整体提升。组织服务机构、行业专家进集群开展咨询诊断服务活动,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生产资源与优质服务资源渠道,提升集群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26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

(二十八)推动“个转企”增量提质。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在延续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基础上,鼓励各地出台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2024年底前,全省累计个转企企业力争突破3.5万户。(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政策出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160号)

(二十九)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行动。加大对执着坚守、特色鲜明、新产业新业态等个体工商户的选优和拔尖培养,制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划型标准,2023年底前建立吉林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库,入户认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万户。组织集中授牌活动,支持和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个体工商户。(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政策出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动计划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十)加大贷款贴息力度。统筹使用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南通)、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蒙古)

(三十一)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市场化带动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蒙古)

(三十二)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充分发挥存款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督促金融机构自主合理确定存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存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加快建立FTP机制,提升差异化、精细化定价能力,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政策出处:苏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领先优势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吴政规字〔20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

(三十三)强化重点行业金融支持。鼓励交通物流、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广播电视)、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贷款投放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三十四)对阶段性困难中小微企业予以帮扶。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在民营企业贷款到期前主动对接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符合条件的,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的通知》( 包府发〔202310号 )

(三十五)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金融产品。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的特点,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市监〔202245)

    (三十六)建立常态化政银企对接机制。鼓励各地区为规模以上中小微企业推荐金融服务小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务;为有需求的规模以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顾问、开展金融陪跑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鼓励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征信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公司合作,定制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2)

七、保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三十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平等对待国有和民营企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2)

(三十八)保护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权利。各级政策起草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措施。(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33)

(三十九)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畅通线上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建成省市县三级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吉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发挥吉林省、长春市两个国家级保护中心作用,大幅压缩专利审查周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四十)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网上直播和短视频营销等领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数据汇集,强化风险跟踪预警。(省司法厅牵头,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四十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为引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署的各项合同协议,防止和纠正拖欠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行为。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事不扰。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事先提醒;对非主观故意、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失信市场主体,轻微差错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动信用修复容缺受理,帮助失信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2)、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四十二)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四十三)落实非必要不检查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确保非必要不检查。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省政数局牵头,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出处: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四十四)推行非必须不处罚开展合规改革试点,对违反市场监管秩序并符合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引导其合规整改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76)

    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四十五)开展入万户解难题活动。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要求,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常态化开展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调研、大走访,实现点对点包保、网格化联系、精准化服务。2023年底前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不少于1万户。对调研走访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四十六)建立健全政商交往“双面清单”。建立吉林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全面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解决政商沟通渠道不畅、联系服务不够、交往界限不清等问题,营造清而有为、亲而有度的新型政商关系。(省政数局、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出处: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四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健全完善吉林省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吉微企服小程序,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供需对接、技术、创业、融资等普惠性公益服务。依托上述平台,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诉求直达机制,做到一口收办、闭环管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政策出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动计划

(四十八)优化产业链+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解答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解答涉企相关合同纠纷法律问题。鼓励仲裁机构与商会、协会、企业等建立联系,进一步在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新经济新业务中推广运用。(省司法厅负责)政策出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76)、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四十九)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健全完善企业政策直达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网通查。积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重点项目支持等确需企业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办事流程,邀请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围绕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操作指南等开展政策解读,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政策出处: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五十)健全政策评估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估,对含金量高、效果显著、广受欢迎的政策,推动固化为长效机制;对含金量低、不接地气、受益主体少的政策,抓紧优化或废止,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可持续、有质量。(省市场监管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政策出处: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上文提到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吉林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可通过微信吉微企服小程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