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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发布时间:2014-06-10 10:04:05

 

· [ 主持人]:

  各位好,这里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今年31日,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制的改革已经全面展开,极大激发了我省全民创业热情,备受社会关注。5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标志着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已经步入实施阶段。“零门槛办公司”、“年检”改“年报”和“先照后证”等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将陆续在吉林大地上成为现实。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工商局副局长关景富做客直播间,就大家关心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与广大网民朋友进行互动交流。关局长,您好。 

[ 06-09 09:10 ]
 
· [ 关景富]:

  您好,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

[ 06-09 09:10 ]
 
· [ 主持人]:

  据我所知,工商登记制度是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并对市场主体遵守国家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那么,为什么要改革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在国家层面上是如何定义这项改革的?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 06-09 09:11 ]
 
· [ 关景富]:

  好的!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正如主持人刚刚所讲的,它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主要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确认作用,通过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市场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公示作用,通过登记机关披露所有与市场交易信息安全有关的登记信息,增加企业透明度,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三是统计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多年来,工商部门积极履行国家法定的登记管理职责,在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显现,比如行政管控过多、准入成本较高,等等。为进一步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同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就这项改革做出了进一步明确部署,提出了“两个改革”:一个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再一个就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把“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可以说,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也将对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全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 06-09 09:12 ]
 
· [ 主持人]:

  如您所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省对这项改革做出了哪些安排和部署? 

[ 06-09 09:13 ]
 
· [ 关景富]:

  对于这项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将其列为我省16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年初省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把这项改革作为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日前以吉政发[2014]18号正式印发。事实上,我省始终高度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千方百计促进市场主体壮大,早在20128月,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吉政办发〔201249号),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先照后证”,“注册资本零首付”和“验资e线通”等一系列改革尝试,虽然囿于当时的法律法规限制,部分改革措施与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略有不同,但总体思路和基本方向是完全一致的。从实施效果来看,确实对全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数据显示,49号文件执行后的第一年,也就是2013年,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9.3万户,同比增长了32.6%,高于当年全国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创我省近十年来最大增幅,有效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了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06-09 09:16 ]
 
· [ 主持人]:

  我们省从2012年就对这项改革进行了探索尝试,在促进市场主体大幅度增长的同时,还有哪些成效?并且,随着今年以来改革的正式推开,在原有基础上又实现了哪些新的突破呢?

[ 06-09 09:16 ]
 
· [ 关景富]:

  实践证明,我们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先行先试是很有价值的,这点不仅体现在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上,更重要的是,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先照后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这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在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中已基本达成了共识,为接下来全面推进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革总体部署,省工商局精心准备,多措并举,大力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积极优化登记窗口服务,自3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程度,同时全面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将原有的15种版式统一为1种,并加印了二维码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便于公众随时随地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有关信息。一系列改革新政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释放了巨大的改革红利。3月初至5月末,我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87609户,注册资本(金)779.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4%79.4%,呈现迅猛发展势头。31日起,我们还开通了吉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过渡公示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登记、备案等信息。截至目前,系统点击量已累计突破65万人次,日均访问量达万次以上,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热情持续高涨,改革实现了良好开局。 

[ 06-09 09:18 ]
 
· [ 主持人]:

  前不久省政府刚刚出台了《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此大家非常关注。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 06-09 09:19 ]
 
· [ 关景富]:

  《实施意见》是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内容全面丰富,对于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实施意见》共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5个部分。其中,在基本原则方面,主要遵循5条原则,分别是公平原则、精简原则、效能原则、责任原则和自律原则。在主要内容方面,一是改革市场主体登记审批流程,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二是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工商登记服务;三是强化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体系;四是加快商务诚信建设,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五是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实施步骤方面,计划分三步走:分别是启动实施阶段(201431日至831日)、全面推广阶段(201491日至1231日)、配套制度完善落实阶段(201511日至630日)。届时,将力争实现建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制度、便捷高效的网上登记模式、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体系、以司法保护为主的法律救济制度、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等5个方面的改革目标,把我省打造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市场秩序最好的地区之一,为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 06-09 09:21 ]
 
· [ 主持人]:

  《意见》中提出我省将全面推行先照后证,与以前的管理程序相比较,实行先照后证将给市场主体的发展带来哪些好处?在改革中,我们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先照后证落到实处? 

[ 06-09 09:22 ]
 
· [ 关景富]:

  在现行工商登记制度下,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需要先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实践证明,“先证后照”存在着一些弊端。一是程序设计不够科学。按照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因为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二是审批事项多而不清,审批周期长。经初步清理,目前有法定依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多达100多项,没有法定依据的就更多,而且调整变化快,前置审批事项始终不明确。同时,很多审批环节多、时间长,也成为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难题。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时限计算,每增加一项审批事项,办理周期就相应至少增加1-20个工作日,有的甚至更长,极大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效率。三是行政管控过多,准入成本高。“先证后照”制度将经营资格的许可审批与主体资格的工商登记挂钩,无形中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准入成本。 

  实行先照后证后,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在等待许可的过程中,创业者可以凭营业执照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在节省成本的同时大大缩短了开业筹备时间。虽然我省早前出台的49号文件也提出过先照后证、非禁即入,但无论是适用效力还是范围方面,都相对有限。《意见》在充分总结我省前期改革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先照后证的改革措施进行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一是清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没有规定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属于企业主体资格审批的予以保留,列入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涉及经营资格审批的事项列入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如种子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快递业务、报纸期刊出版等。同时,对这两个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具体来讲,就是对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由工商部门以营业执照的形式一次性确认;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工商部门确认主体资格,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确认经营资格,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自主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从事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许可,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三是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对从事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依照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对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可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规范用语登记经营范围。另外,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经营范围登记。 

[ 06-09 09:26 ]
 
· [ 主持人]:

  现在,社会上比较关心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会不会出现大批的“皮包公司”或者所谓的“一元钱公司”?对此,工商部门将采取哪些保障性措施呢?

[ 06-09 09:27 ]
 
· [ 关景富]:

  您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改革后,改由企业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注册资本认缴数额、认缴时间和认缴方式,不按期缴付出资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所有信用记录都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公众公示,交易对方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企业信用信息,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另外,从法律层面看,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注册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责任并未改变。公司注册门槛降低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打折。若认缴数额大,股东由此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增大。比如,我认缴1000万元注册资本,实际缴纳的只有100万,但在公司最后终止清算时,我必须以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出现“皮包公司”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使有个别这样的公司,也将很快被市场所淘汰。 

  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目前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仅登记1户“一元公司”和1户“百元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万元的公司只有61户,而且主要集中在家政服务、信息咨询等对投资数额要求不高的行业,这说明我省大多数投资者还是较为理性的,没有因为认缴登记制的实施而盲目申报注册资本。当然,如果出现您所担心的“皮包公司”等类似情况,工商部门将定期对企业公示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抽查,并随时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如果发现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等问题,会依法进行查处。相信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这种恶意行为将会大大减少。 

[ 06-09 09:30 ]
 
· [ 主持人]:

  除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以外,很多网友特别是一些草根创业者们对下一步如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也很感兴趣,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 06-09 09:30 ]
 
· [ 关景富]:

  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登记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意见》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方便准入、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兼顾效率、民生与安全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部门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大家知道,现行住所登记往往与住所审批捆绑在一起,登记时需提交繁琐的证明文件。但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在商用办公场所价格高、创业成本有限的情况下,难以提供规范的房屋权属证明,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创业门槛,限制了经营活力和投资热情。改革后,将住所登记与住所审批相分离,工商部门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使其回归到住所登记的本质,仅作为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法律文件送达地,从而极大降低了住所登记的“门槛”。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作商用。在现有场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适当释放一部分住宅资源作为经营性用房将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市场主体都可以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只有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如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才可以将住宅改为商用。同时为了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凡是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市场主体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三是在一定范围内探索 “一址多照” 和“一照多址”。《意见》从适应企业多样化需求、实现住所资源充分合理利用角度出发,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一个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也允许一个营业执照上载明企业的多个经营场所,以鼓励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发展。考虑到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镇化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对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要求差别较大,具体适用条件将由省政府规定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目前,省政府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正在起草中,拟于今年8月底前正式出台。 

[ 06-09 09:32 ]
 
· [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实现“宽进严管”是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听了您之前的介绍,相信广大网友们对“宽进”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就“严管”方面看,《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后续监管,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体系”,就工商部门的职能来说,有哪些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来加强市场主体后续监管? 

[ 06-09 09:34 ]
 
· [ 关景富]: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可以说,“宽进”和“严管”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两大着力点。“宽进”显而易见,就是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但同时,在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必须比以往更加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实施“严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活而不乱,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地享受到改革红利。 

  围绕强化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工商部门将采取多种手段,确保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体制。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意见》明确,将以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和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年报信息、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等,并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二是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就是将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规定市场主体在每年的11日至6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经查发现市场主体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使失信者寸步难行。三是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将对其做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也就是说,虽然年检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和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进一步放宽了,但市场主体必须加强自我约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比以往更加严厉的处理,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往往无法估量。比如,对市场主体载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的,工商部门会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这就意味着,只要这个市场主体存续,就将永远带着这个污点,这对他的影响可想而知。 

  另外,我们还将与各许可审批部门建立纵横联动的协调管理机制,依法厘清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构建起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服务)质量实施全方位管理的大监管格局,最终实现“宽进严管”。 

[ 06-09 09:36 ]
 
· [ 主持人]:

  您刚刚提到,信用信息公示将在未来成为工商部门实施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请您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特别是我省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的建设进展情况。

[ 06-09 09:38 ]
 
· [ 关景富]:

  您这个问题抓住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国务院明确要求:“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必须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说,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也是确保 “宽进严管”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政府部门要转变监管的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发挥行政、司法、社会组织和企业自身的作用,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需要了解交易对象相关信用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这一系统既是政府部门市场监管的基础,又是社会信用监管的基础,同时也是市场主体获取交易对象信用信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途径。从我省前期改革实践来看,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更广范围更大程度的信息公开及互联互通,是落实改革后续“严管”措施的重要保障。《意见》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逐步引入司法、金融、信贷等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 

  前面介绍过,我局于今年31日开通了吉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过渡)公示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但目前,由于国家层面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正式出台,我省的过渡公示系统现阶段能够公示的信息还相对有限,另外,这个过渡系统只是基于我们工商部门一家掌握的登记信息数据库搭建了一个动态查询页面,无论是信息量还是功能,都远不能满足改革后续需求。为此,我们正在全力建设正式的、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系统以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建成后,工商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将通过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和监管等信息;而市场主体也会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年报信息、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查询等服务。此外,我们还计划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将采取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手段,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加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简而言之,就是全面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多次批示,专门拨付专项资金,支持系统建设。目前,该系统的项目建设方案已经完成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将于近期开工建设。预计于今年9月底前建设完成进入试运行阶段,年底前全面开通,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联网。 

[ 06-09 09:42 ]
 
· [ 主持人]:

  改革实施后,随着行政权逐步退出部分市场管理领域,更多的民事争议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衔接方面有怎样的安排和打算?

[ 06-09 09:43 ]
 
· [ 关景富]:

  您这个问题很有意义。确实,改革实施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将进一步明确,今后,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工商机关将不再干涉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为此,我省《实施意见》中特别明确了两点内容,这里我介绍一下。一是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主要还是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工商部门对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改革实施之日起,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在民事救济方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的,只要是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工商机关都应当依法办理。二是加强刑侦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定了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款放行、以罚代刑。这就是意味着,在刑事惩治方面,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 06-09 09:46 ]
 
· [ 网民提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否普遍适用于所有行业? 

[ 06-09 09:47 ]
 
· [ 关景富]:

  不是的,今年31日起实行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不适用于所有行业。对此,国家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不仅我省如此,全国都是照此执行。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 06-09 09:48 ]
 
· [ 网民提问]:

  改革后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不是像社会上说的1元钱就可以办公司? 

[ 06-09 09:49 ]
 
· [ 关景富]:

  这个问题问得好。现在社会上很多人都有这种疑问,包括一些媒体也在以此为噱头来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其实,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设置“门槛”,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1元钱办公司”,但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了,办公司还是要有场地和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必要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现在社会上说的“1元钱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公司实力的体现。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很小,开展经营活动时其经营能力也会受到质疑。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仍然要执行。 

[ 06-09 09:51 ]
 
· [ 网友提问]: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与现行的年检验照制度相比有什么区别? 

[ 06-09 09:52 ]
 
· [ 关景富]:

  应当讲,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改革前实行的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主要是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一种定期检查监督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常常导致“塞车”、“拥挤”现象。还有部分市场主体由于疏忽等原因未按时参加年检(验照),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直接剥夺了经营资格,处罚过重。《意见》提出,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定期集中年检(验照)改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使市场主体由“被监督”改为“我愿意”接受监督,突出年报信息公示功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市场主体可在网上完成全部操作,有效解决“塞车”、“拥挤”问题。 

[ 06-09 09:55 ]
 
· [ 网友提问]:

  工商改革是必然发展,同时要考虑各部门配合,如何推动各部门之间联合、及时开展工作? 

[ 06-09 09:56 ]
 
· [ 关景富]:

  这位网友说的非常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到行政审批体系、公司制度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全方位、综合性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实现宽进严管,绝不能仅仅依靠工商部门一家的努力,必须各部门通力配合、密切协同。这一点在省政府《实施意见》中也做出了相应安排。比如,在推行先照后证过程中,工商部门办理执照提速了,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也要适当缩短办理时限,这样才能确保市场主体全程便捷高效地完成准入手续。另外,我省将依托行政许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登记、许可信息及时推送;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监管、处罚等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为各部门后续协同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我省还将制定出台吉林省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规范,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同监管,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 06-09 09:58 ]
 
· [ 网民提问]: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都能做到吗?在吉林省登记的企业相关信息都能查到吗?上了黑名单的也能公示吗?和我做生意的企业是否有黑名单记录能否查询到?黑名单有什么期限?

[ 06-09 09:59 ]
 
· [ 关景富]:

  这位网友的问题主要是围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方面的,我将逐一进行回答。首先,今年31日,我省的过渡公示系统已经开通,目前大家可以查询到市场主体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在今年年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建成后,只要在吉林省登记的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都将公示,网友都可以查询到。其次,上了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一定要公示,这是我们实行信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公示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督促企业自律。系统正式建成后,网友可以随时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到黑名单信息。第三,黑名单是有期限的,一般来说是5年。如果企业在上了黑名单后,5年内没有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就可以从黑名单中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这也是为企业提供了一个信用修复的途径。一个企业有过违法记录,但如果今后不再违法,我们还是应该给予其重新发展的机会。 

[ 06-09 10:02 ]
 
· [ 网民提问]:

  可不可以注册一个公司,长时间没有业务活动的?

  

[ 06-09 10:04 ]
 
· [ 关景富]:

  《公司法》对6个月内不开展经营活动的,要进行处理,但按照现在的改革要求,每年只要报年告就可以了。过去的企业也有好几年没经营的,但他只要参加年检,也都保存了。我想,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更重要的是降低门槛、放宽准入,就是让有意愿从事经营的个人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办了执照以后,有了商机可以随时启动,就是有项目的时候,他就可以随时启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然,按照以前审批程序去办照需要些时间和条件限制,可能有时候机会就错过了。所以,通过降低门槛、放宽准入,目的还是激发全民创业的热情,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 06-09 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