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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六丨游乐场所意外受伤 双方共担医疗费

发布时间:2024-03-12 16:15:00

  【案情简介】

  20232月,消费者金女士带女儿到长春市某游乐园游玩,玩耍过程中孩子脚踝受伤。金女士要求游乐园赔偿医疗费被拒,7月初,向吉林省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协受理了金女士投诉。调查中,金女士表示,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孩子脚踝受伤,对方应该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某游乐园负责人辩称,娱乐设施安全,是金女士看护不当导致小孩受伤,与园方无关。省消协认为,游乐园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金女士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双方同意共同承担医疗费。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消费者作为监护人,理应更加尽责,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 

  省消协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带孩子在游乐场所娱乐时,要做好对孩子的监护,避免孩子由于意外受到伤害。而娱乐经营场所应提供安全标识,并在显著位置做好安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