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设置不合理条款 回购承诺难兑现
省消协受理了殷女士的投诉并进行了调查。殷女士称,在购买时,商家没有使用放大镜展示手镯钻石完好无破损,现在要求我提供证明是不合理的。既然珠宝店作出了承诺,现在时间符合约定就应当回购。同品牌珠宝店辩称,由于各家是加盟店经营模式,属于独立经营,无法回购同品牌其他店的钻石,但如果殷女士能够提供专业机构鉴定报告,证明手镯钻石无破损,此时可以回购。省消协认为,保值承诺书明确写着“回购业务于各店铺均可办理”,同品牌各家珠宝店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拒绝回购的,属于违约行为。经调解,该珠宝店为殷女士退款13000元,剩余6530元更换该珠宝店其他款钻石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在约定期限要求经营者回购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涉及金银首饰回购的交易,一定要和商家签订详细的书面回购协议,仔细阅读和核对各项条款,清晰了解回购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保管好购买凭证和相关证书。同时,建议广大经营者在"卖后回购"这样的销售政策中,应更加注重诚实守信,一旦承诺了某项服务或者优惠,就要如期履约,避免言而无信。
来源: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初审:何晓静
复审:谢宛余
终审:隋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