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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3 09:56:00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支持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序复工复产。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便捷准入登记。个体工商户可登陆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在线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营业执照快递邮寄。对于在疫情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营业期限到期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鼓励“一址多照”,允许将符合条件的住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住所。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三、合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020123日以后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换证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个体工商户,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四、积极保障用工。实行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符合县(市、区)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返工人员租住。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为个体工商户用工提供服务。

五、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确受疫情影响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租金支付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其中,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租金减免程序和减免方式,参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吉财资〔202087号)规定执行。

六、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31日至5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七、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八、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个体工商户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免50%。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有效性确认费用予以免收。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用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增加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政策,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中央银行资金,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十、保障水电气供应。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个体工商户,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自202021日至630日,对非高耗能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减免5%电费。

十一、大力发展网上交易。加快发展电商、直销、城市配送等业务,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商超等传统业态开展线上交易,强化与大型电商平台和社区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互利合作,开展营销业务。鼓励生鲜产品冷库与网销产品仓储网点建设,积极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十二、维护公平发展环境。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坚决予以清理和废除。对不按规定执行价格收费优惠政策、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重点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和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个体工商户。推进“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最大限度减少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干扰。

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可以不立案、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