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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9 11:00:00

为建设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稳定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起草了《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和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2319日之前,通过如下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提出反馈意见。

  联 系 人:邱野

  传真电话:0431-85279013

  电子邮箱:348418378@qq.com

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建设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稳定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利企惠企为目标,对标前沿水平、最优标准和最佳实践,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主动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发展好,用营商环境“软实力”打造利企惠企“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简政放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全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束缚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让群众便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2.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探索建立“培育”“输血”“造血”“复活”机制,用改革新招法、减负硬措施、监管新作为,全力破解企业难题,疏通政策堵点,推进市场环境提质增效。

3.坚持整体推进。牢牢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总体要求,注重顶层设计与政策执行闭环统一,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叠加发力,各地、各部门集中攻坚,切实形成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合力。

(三)工作目标。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成本低廉、鼓励创新、诚实守信、无事不扰的利企惠企市场环境,让良好的市场环境成为吉林振兴新标识、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区域价值提升新优势。

2024年底,全面实现“两降”“两不”“两升”目标。“两降”,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减租降息,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明显降低。“两不”,市场监管领域实现“非必要不检查”“非必要不处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占比达到30%以上,除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业外基本实现“零检查”;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市场主体不予处罚。“两升”,市场主体质量和数量明显提升,市场主体总量力争突破40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突破150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80户,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突破1200户,“个转企”企业突破3万户。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准营环境

1.深化“证照分离”“证照一码通”改革。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不断提质、增项、扩面,实现高频许可审批事项“一键导航、一表填报、一次办理、一码关联”,进一步实现照后减证、简化审批。(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政数局配合)

2.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服务。深化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优化外资企业登记实名认证环节,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不断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等领域应用,帮助市场主体“一照走天下”。(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政数局、省社保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

3.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统一的登记制度、文书规范和审核标准,做到“认流程不认面孔”“认标准不认关系”。完善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词库、经营范围标准条目库,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和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进一步破解“起名难”、住所登记难、经营范围选择难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4.优化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准入环境。优化完善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功能,开辟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依托平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和申报缴税服务,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建设协同管理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探索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受托代办申报缴税”,帮助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健康快速发展。(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外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全省外资项目库,面向更多国家和地区推介吉林重点合作项目。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县级以上全覆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商务厅负责)

7.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中省直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长春海关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探索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市场主体决定不再歇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恢复营业。(省市场监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依托市场主体注销e窗通系统,实现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社保、银行等部门业务联动、信息实时共享,确保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扩大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完善容错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次申请简易注销,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社保局、省税务局、长春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

(二)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0.强化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制度保障。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建立行政机关公平竞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机制。建立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约谈制度。(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作用。加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抽查力度,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策审查机制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定期开展文件抽查。推行第三方评估,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12.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强化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经营。加强对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行政指导,防止平台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协同执法,统筹运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价格法等,依法查处“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13.强化反垄断监管。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三)建设充满活力的市场创新环境

14.提高科技企业质量。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推进培育优质“种子企业”、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创新金融支持模式,推动研发主体与市场主体有效对接。(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企业集群发展。紧盯产业链、产业集群,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等工程,统筹打造产业性企业生态。支持主导产业突出的开发区发展未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引才引智活动,打造特色科技企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链。引导特色科技企业集群与其他传统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探索“飞地孵化器”等模式,带动全省科技企业创新生态整体提升。(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持续实施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行“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企业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争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提高企业承担科技项目任务比例,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设立政企联合创新项目,培训、服务企业申请国家创新项目,降低企业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成本。推动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费用减免工作。支持长春新区、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创建省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汇聚省内外科技服务资源,扩大科技服务供给,提高科技服务业竞争水平,降低科技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外部服务成本。(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及长春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标准对创新的引领作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机制,推进科技成果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引导各行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加强对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支持。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省市场监管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围绕新能源汽车电池、生物降解塑料、肉制品等领域的检验检测及技术研发,积极争创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2个、技术创新中心1个。推进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生物降解材料检验检测能力项目建设,推进大型计量检测实验室项目建设。(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20.促进新药好药加快上市建立吉林省创新、优先审批医疗器械绿色通道运行机制,制定鼓励创新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构建检验检测、审评审批、注册许可等“一站式”创新服务平台。建成吉林省药物安全性评价实验室(GLP),为创新药物研发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吉林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学研究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省药监局负责)

2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辽吉黑蒙四省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交流合作。发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作用,建成省市县三级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畅通线上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争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指导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协同监管。建设“吉林省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成运行中国(吉林)、中国(长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大幅压缩专利审查周期。(省市场监管厅、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成本低廉的市场发展环境

22.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3.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落实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继续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费(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注册费、药品再注册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降为零元政策。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继续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困难程度条件,迅速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限至2023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 2023 年底。做好社保基金筹措和拨付工作。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落实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等

多种措施,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省税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扩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范围至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国家统一部署,顶格落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3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吉林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全面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国家铁路局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东北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市场化带动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扩大支小再贷款支持范围,允许符合评级条件法人银行机构以信用方式申请再贷款资金,优惠政策持续到 2022 年底,力争全年发放再贷款 500 亿元、办理再贴现 200 亿元。(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32.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33.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抓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机遇,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债券审批绿色通道的有利窗口期,积极推动吉林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绿色金融债,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

34.完善信息归集公示机制。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与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信息归集,实现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息“应归尽归”,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健全信息归集工作流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政数局配合)

35.健全信用约束激励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及信用约束工作,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健全失信惩戒响应和反馈机制,依法推进失信惩戒措施向相关责任人延伸。健全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合理设定信用修复条件和影响期限。(省政数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厅配合)

36.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常态化运用,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强化信用监管对重点领域监管的支撑作用,建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信用监管专门制度,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水平。建立告知承诺事项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政数局、省药监局配合)

37.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省政数局、省高法、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无事不扰的市场监管环境

38.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省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网上直播和短视频营销等领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数据汇集,强化风险跟踪预警。(省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透明度,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同步制定办事指南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落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建立健全免罚清单制度,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实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指导市场主体及时纠错,非必要不处罚。(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推进机制,形成分管省长统筹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一体化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专班建设,专班设在省市场监管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政企沟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和政务服务“体验员”作用,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主动倾听企业诉求,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对企业诉求“快接快办”,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健全完善企业政策直达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网通查”。积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线上兑现”,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重点项目支持等确需企业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办事流程,邀请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围绕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操作指南等开展政策解读,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四)完善政策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重大政策事前、事后评估长效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种方式,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估,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可持续、有质量。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做法,确保利企惠企红利充分释放。

(五)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