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工商稽处字[2018]009号
当事人:长春市百川冠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号新世纪鸿源广场2824室;
法定代表人:张钟元;
注册资金:壹佰万元;
业务范围:广告代理、发布、制作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430990805X2;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吉林电视台公共频道代理发布的“九千堂化糖老方(降糖胶囊)”药品广告,内容中含有“今天九千堂当代掌门人王志今将化糖老方公布于世,续写皇家太医院秘传300年的治糖传奇。遗传性糖尿病、肥胖性糖尿病大医院治不好的,你就用我家的化糖老方;药物性糖尿病,不想长年吃药、扎胰岛素的你也用我家的化糖老方;眼底病变、足底坏疽、肝肾衰竭、心脑於堵的,想要快点告别糖尿病并发症的,你更要用我家的化糖老方,只要用上我家的化糖老方,就一个字快,用上当天,西药全停,血糖即可平稳降到5.0,吃完3个月,糖尿病就没有治不好的,而且是100个里头有98个人全面变好,二十年内都无法超越”的语言,还有广告代言人王志今所讲“九千堂被国家命名为‘中华老字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将千堂拍成科教片向全世界播发。我家这个方子,为了转为国药准字,就在北京15家三甲医院做临床”等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收取广告费6000元。
当事人于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6月23日在吉林电视台公共、综艺等频道代理发布的仙灵地黄补肾汤(仙灵地黄补肾颗粒)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中有“仙灵地黄补肾汤好在三个方面,一、补肾快;二、补肾持久;三、补肾全面;仙灵地黄补肾汤不仅快而且还持久,这是任何一种国外来的产品都比不上的,仙灵地黄补肾汤提纯制取了仙灵地黄补肾颗粒,这样一小袋相当于过去5碗汤的药力,是一种即快又安全纯中药的补肾方法,肾虚引起的脱发、白发、腰酸背痛、尿频、尿急、尿不尽、前列腺炎、浑身无力、头昏眼花、耳聋耳鸣、失眠,用我们的方法不仅补肾快感觉快同时持久全能解决”的语言,还有广告代言人郭永洁所讲“皇室宫廷补肾奇汤,仙灵地黄补肾汤第五代传人郭永洁”,“被誉为中国历史上最威猛,生育能力最强的皇帝,康熙康熙有一个强肾的秘方,有资料记载,康熙帝当时的宫廷御医,也就是今天郭氏家族的先人,秘制的仙灵地黄五珍补肾汤,是康熙帝每日必饮之品”等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收取广告费28950元。
上述2条广告共收取广告费用349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全权代理处理此案。
证据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四: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经被委托人确认的违法广告确认表及视频截图、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内容光碟,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违法内容。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排期表及广告费情况说明、广告合同,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名称、内容、广告费数额等内容。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审查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内容等与审批内容不符。
证据七: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九千堂化糖老方(降糖胶囊)并非王志今家祖传的方子,也未在北京15家三甲医院做临床。
证据八: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仙灵地黄补肾颗粒是该公司研制生产,与郭永洁无关。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的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九千堂化糖老方(降糖胶囊)”药品广告,内容宣称王志今是九千堂当代掌门人,建国以后,王志今自称他家这个方子,为了转为国药准字,在北京15家三甲医院做的临床,经我局向九千堂化糖老方(降糖胶囊)的生产厂家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调查了解,该药品是该公司研制,在吉林省医院做的临床,于2003年3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获得注册证,因此,该药品并非王志今家祖传的方子,也未在北京15家三甲医院做临床,广告宣传为虚假内容;广告宣称只要用上化糖老方(降糖胶囊),就一个字快,用上当天,西药全停,血糖即可平稳降到5.0,吃完3个月,糖尿病就没有治不好的,使用化糖老方100个里头有98个人全面变好,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广告宣称的功能主治的内容及疗效,超出了该药品说明书及广告审批表所包含的功能主治范围,同时也不能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广告内容有夸大药品的功能疗效,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或者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作证明,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发布的“仙灵地黄补肾汤(仙灵地黄补肾颗粒)”药品广告,广告称康熙帝当时的宫廷御医,也就是今天郭氏家族的先人,秘制的仙灵地黄五珍补肾汤,是康熙帝每日必饮之品,皇室宫廷补肾奇汤,仙灵地黄补肾汤第五代传人郭永洁,仙灵地黄补肾汤提纯制取了仙灵地黄补肾颗粒,经我局调查,仙灵地黄补肾汤(仙灵地黄补肾颗粒)实际是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研发生产,与郭永洁没有任何关系,不是他家祖传的方子;广告宣称的功能主治的内容及疗效,超出了该药品说明书及广告审批表所包含的功能主治范围,同时也不能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广告内容有夸大药品的功能疗效,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语言,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发布的化糖老方、仙灵地黄补肾汤(仙灵地黄补肾颗粒)等2条药品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列情形,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采用红盾网公告形式依法送达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工商稽听告字〔2018〕4号),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的九千堂化糖老方(降糖胶囊),没收广告费用6000元,处罚款18000元;对当事人发布的仙灵地黄补肾汤(仙灵地黄补肾颗粒),没收广告费用28950元,处罚款868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398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速将上述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账号:2200 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你单位也应当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