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安市畅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大安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家机构申请,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即日起分别注销大安市畅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50705020008)和大安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50705020129)。
特此公告。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