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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3 12:22:00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代表机构)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就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代表机构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的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原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的代表机构。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
  包括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三、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
  四、提交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
  4.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
  五、其他事项
  (一)代表机构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按照要求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上传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等资料(扫描成1份PDF格式文件)。
  (二)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所有外文文件需要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或者由首席代表签字。
  (三)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四)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报告、符合注销条件的代表机构应当主动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申请注销登记。
  (五)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又未依法注销登记的代表机构,将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六)代表机构年报事宜可咨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企管局。咨询电话:0431-84338821,85279051。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