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美旗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仇伟光关于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的申请,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在2006年1月4日登记过程中,1名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系冒用仇伟光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仇伟光提供的申请撤销股东登记申请书、承诺书、证言以及你单位登记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厅拟撤销2006年1月4日吉林省美旗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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