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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23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1 14:20:00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代表机构)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就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代表机构2023年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的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登记注册的代表机构。

  二、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提交2023年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包括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代表机构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index.html),准确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上传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等资料(扫描成1份PDF格式文件)。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提交的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二)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文件,应当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文件不需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三)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四)符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注销登记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未注销登记的代表机构,将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六)代表机构年报事宜可咨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企管局。咨询电话:0431-84338821,85279053。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