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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7 10:09:00

  市监撤登送告20244

吉林省中天成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6年6月6日关于杨松的法人及股东登记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4〕4号),内容如下:

  2024年8月8日,我厅接到当事人杨松关于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所作的所有登记备案事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厅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并开展调查。调阅企业登记档案,赴登记地址现场调查,拨打登记时预留电话,未能找到你单位。登记档案显示,你单位在2009217日,因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8月1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

  现已查明,你单位由杨松、赵志民2名股东于2005年6月6日设立登记,杨松出资40万元、赵志民出资10万元;杨松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一直未依法公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息。截至2024年9月29日,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虚假登记的公示期限届满,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法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中天成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未能调查取得当事人杨松被冒用身份作登记备案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作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向我厅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当事人杨松身份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登记备案,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吉林省中天成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6年6月6日关于杨松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及备案事项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0431 89203097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11月7日

   

  

来源:企管局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