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4〕5号
吉林省圣布凡经贸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6年8月14日关于姚永彬的监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4〕5号),内容如下:
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姚永彬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备案为你单位监事,申请撤销该备案事项。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并开展调查。查阅你单位登记档案。拨打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赴公司登记住所现场调查。2024年9月2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姚永彬身份监事备案的信息45日。征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等部门意见。
经查,你单位由李长春于2006年8月14日设立登记,李长春出资100万元,姚永彬任公司监事。你单位因未按规定申报2006年年检,2007年11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在企业档案中记录的电话号码已经更换机主。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及人员取得联系。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姚永彬身份监事备案的信息期间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监事备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圣布凡经贸有限公司虚假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拟作出撤销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姚永彬身份作监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当事人姚永彬身份进行监事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备案的违法行为。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圣布凡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8月14日关于姚永彬的监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0431 89203097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企管局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