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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吉林省同盟广告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4 12:59:00

吉林省同盟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刘鸿历申请撤销吉林省同盟广告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所作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刘鸿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事项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由刘鸿历、吕小丽2名股东于2004年7月7日设立登记,刘鸿历、吕小丽分别出资15万元;刘鸿历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未按规定申报2004年年检,2005年10月17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2024年12月1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刘鸿历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天。截至2025年1月23日公示期限届满,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鸿历提供的撤销申请书、现场笔录以及你单位登记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刘鸿历身份作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申请人刘鸿历身份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申请人刘鸿历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拟撤销你单位2004年7月7日关于刘鸿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124



  联系人:孙东峰、高海蓉    联系电话:0431-89203097、84338823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号楼



来源:企管局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