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2号
吉林省博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7年11月28日关于王晶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5〕2号),内容如下:
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王晶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备案为吉林省博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海公司)股东、监事,申请撤销其在该公司所有登记和备案事项。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25年1月24日受理并开展调查。查阅你单位登记档案,拨打档案记载的电话,赴登记住所地址现场调查。2025年1月2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博海公司涉嫌冒用王晶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
经查,你单位由李明杰、王晶2名股东于2007年11月28日设立登记,李明杰出资160万元、王晶出资40万元,李明杰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11月16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及人员联系。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王晶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信息期间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对撤销王晶的你单位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发现你单位诉讼信息。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博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王晶身份作股东登记、监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申请人王晶身份进行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你单位2007年11月28日关于王晶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厅领取《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0431 89203097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4月18日
来源:企管局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