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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吉林中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9 14:36:00

吉林中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罗宏波申请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信息所作的股东登记和董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由李巍、于欣、刘利锋、罗宏波、刘明泉、罗健、范海娟、潘红、王长海9名股东合计出资40万元,于2001年1月12日设立登记,李巍任法定代表人;罗宏波出资2万元,任董事,其股权在2004年3月12日转让给李大才;经后续变更登记,自2006年3月23日,公司股东变为任继荣、于欣、潘红、李艳华,注册资本100万元,任继荣任法定代表人;因未按规定申报年检,2007年11月13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自你单位成立至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罗宏波在吉林省土地估价所工作。公司成立时,因行业管理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有数量要求,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你单位擅自使用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罗宏波的身份信息,并伪造其签名,进行股东登记、董事备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反馈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等情形。

  本厅认为,在罗宏波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单位冒用罗宏波的身份信息,伪造签名,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股东登记和董事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股东登记、董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1年1月12日办理的罗宏波股东登记和董事备案应予撤销。鉴于申请人的股权在2004年3月12日被转让他人,撤销罗宏波的股东登记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股权该次转让和后续转让效力以及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并且无法恢复你单位当前股东的股权登记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对罗宏波的股东登记可以不予撤销。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拟撤销你单位2001年1月12日关于罗宏波的董事备案。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819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来源:企管局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