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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吉林义和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7 08:50:00

吉林义和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逯家革、焦石申请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虚假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由逯家革、焦石2名股东于2003年5月29日设立登记。其中,逯家革出资8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焦石出资2万元,任监事。因未按规定申报2003年度年检,2004年10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为你单位设立登记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吉林义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在2005年10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能取得联系。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信息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异议。自你单位成立之前到本厅调查时止,逯家革在长春市规自局绿园分局工作,焦石在吉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工作。司法鉴定机构鉴定,2003年5月19日你单位《章程》中股东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逯家革、焦石本人所书写。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反馈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等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逯家革、焦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承诺书、证言,以及企业档案、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厅认为,你单位和相关单位、人员无法联系,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逯家革、焦石身份作登记、备案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你单位冒用逯家革、焦石身份进行登记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3年5月29日办理的逯家革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执行董事备案和焦石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应予撤销。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仅登记逯家革、焦石2名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拟撤销2003年5月29日你单位设立登记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827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