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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吉林省雷霆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4 08:37:00

吉林省雷霆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薄艳申请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所作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由薄艳、李生喜、张振学3名股东于2005年1月20日设立登记。其中,薄艳出资17.5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生喜出资17.5万元,张振学出资15万元。因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年检,2009年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信息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异议。自你单位成立前至本厅调查时止,薄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服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企业登记档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2005年1月20日《授权委托书》上“薄艳”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所书写,签名处红色指印不是申请人十指中任意一个指头所按。你单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社保局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虚假登记(备案)事项未提出异议,结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薄艳提供的撤销申请、承诺书、证言,以及企业档案、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证实。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薄艳身份作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你单位冒用薄艳身份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5年1月20日办理的薄艳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应予撤销。你单位税务登记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存在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不应撤销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可以仅撤销你单位虚假的登记备案事项。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拟撤销你单位2005年1月20日关于薄艳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93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来源:企管局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