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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8 13:52:00

吉市监撤送告字〔20253

吉林中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本厅于2025926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1年1月12日关于罗宏波的董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53号),内容如下:

  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罗宏波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备案为你单位股东、董事,申请撤销该登记和备案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25年6月13日本厅受理调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单位由李巍、于欣、刘利锋、罗宏波、刘明泉、罗健、范海娟、潘红、王长海9名股东合计出资40万元,于2001年1月12日设立登记,李巍任法定代表人;罗宏波出资2万元,任董事,其股权在2004年3月12日转让给李大才;经后续变更登记,自2006年3月23日,公司股东变为任继荣、于欣、潘红、李艳华,注册资本100万元,任继荣任法定代表人因未按规定申报年检,2007年11月13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未接收被退回。拨打企业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号码为空号。申请人工作单位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文件,证明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罗宏波在吉林省土地估价所任职,“未曾到其他单位工作”。经申请人协助,找到你单位股东于欣、潘红询问调查,证实2001年有规定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发起设立,你单位成立时在未告知具有估价师证书的罗宏波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信息作股东登记、董事备案,签名由他人代签,吉林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实际出资人;罗宏波对此并不知情。通过互联网查阅当时施行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显示,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吉林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注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3家单位未提出异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发现与你单位有关的诉讼案件信息。

  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自你单位成立至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罗宏波在吉林省土地估价所工作。你单位成立时因行业管理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有数量要求,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罗宏波的身份信息,并伪造其签名,进行股东登记、董事备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反馈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等情形。

  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5年8月19日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中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在罗宏波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单位冒用罗宏波的身份信息,伪造签名,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股东登记和董事备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股东登记、董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1年1月12日办理的罗宏波股东登记和董事备案应予撤销。鉴于申请人的股权在2004年3月12日被转让他人,撤销罗宏波的股东登记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股权该次转让和后续转让效力以及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并且无法恢复你单位当前股东的股权登记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对罗宏波的股东登记可以不予撤销。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吉林中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12日关于罗宏波的董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928


来源:企管局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