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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1 09:16:00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4


吉林义和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5年1010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3年5月29日设立登记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4号),内容如下:

  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逯家革、焦石向厅递交申请书,反映逯家革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备案为你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焦石身份被冒用登记备案为你单位股东、监事,申请撤销你公司登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25年6月13日本厅受理调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单位由逯家革、焦石2名股东合计出资10万元,于2003年5月29日设立登记。其中,逯家革出资8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焦石出资2万元,任监事。因未按规定申报2003年度年检,2004年10月30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未接收被退回。拨打企业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号码为空号。为你单位设立登记出具2名股东《停薪留职证明》文件的吉林义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在2005年10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能取得联系。两名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文件,自1996年起,逯家革一直在长春市局绿园分局工作,焦石一直在吉林省调查监测中心工作。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企业档案中公司章程上的股东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逯家革、焦石本人所书写。2025年7月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逯家革、焦石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未收到任何异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3家单位未提出异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发现与你单位有关的诉讼案件信息。

  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为你单位设立登记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吉林义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未能取得联系。自你单位成立至本厅调查时止2名申请人分别在长春市局绿园分局吉林省调查监测中心工作。司法鉴定机构鉴定,2003年5月19日《吉林义和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逯家革、焦石本人所书写。在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信息期间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反馈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未发现你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等情形。  

  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义和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登记的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逯家革、焦石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单位冒用逯家革、焦石的身份信息,伪造签名,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监事备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监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3年5月29日办理的逯家革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执行董事备案和焦石股东登记、监事备案事项应予撤销。鉴于你单位仅登记有逯家革、焦石2名股东,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直接影响到你单位主体存续。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吉林义和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5月29日设立登记。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并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1011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