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6号
吉林省择圣经贸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7年12月4日关于唐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执行董事变更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6号),内容如下:
2025年7月4日,申请人唐越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备案为你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申请撤销该登记备案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25年7月8日本厅受理调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单位由段磊、杨景财2名股东合计出资50万元,于2001年12月17日设立登记。其中,段磊出资3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杨景财出资20万元,任监事。2006年4月27日变更登记、备案,杨景财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段磊任监事。2006年至2007年,唐越任公司销售经理。2007年12月4日变更登记、备案,段磊、杨景财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唐越,唐越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年检,2009年2月17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档案记载的电话经拨号显示不再由你单位及相关人员使用。赴登记住所地址未能找到你单位及工作人员。向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未接收被退回。申请人唐越出具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通过教育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实,2003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间申请人在吉林某学院就读。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四联大街派出所书面证明唐越于2008年11月25日办理身份证丢失业务。因办理日期晚于2007年12月4日变更登记、备案时间,该证明材料不予采信。2025年8月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唐越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日未收到任何异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税务部门反馈你单位在税务端“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不同意撤销登记”,其余2个部门未提出异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与你单位有关的诉讼案件信息。
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信息期间,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自2003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间,申请人唐越在高等院校就读。你单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社保局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虚假登记(备案)事项未提出异议,结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5年9月23日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择圣经贸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唐越身份作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向本厅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唐越身份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执行董事变更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7年12月4日办理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执行董事变更备案,应予撤销。你单位税务登记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存在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不应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吉林省择圣经贸有限公司2007年12月4日关于唐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执行董事变更备案,恢复到2007年12月4日变更前的股东登记状态、执行董事备案状态和公司类型状态。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并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10月31日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