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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反垄断合规“五项提示”

发布时间:2020-04-01 09:44:00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要求,支持和推动我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慎重联合,规避“风险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应遵守《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是不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与其他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招投标,交换敏感信息等行为。二是不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不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不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是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以上垄断行为。

二、合法经营,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遵守《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一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是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履行申报手续,合法进行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如符合,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需将材料发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邮箱fldj@samr.gov.cn;不方便网上申报的,可将材料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

四、学习政策措施,研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执行政策措施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提供证据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具体包括:一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二是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五、依法经营,培育公平竞争合规文化

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营者及员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未预先通知的突击调查中应当全面配合执法人员工作。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境外开展业务时,经营者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