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三批吉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附件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任 务 书
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填报日期
填表须知
一、承担单位为标准项目主要起草(修订)单位,填报单位须准确填写单位名称。主要起草(修订)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应有单位独立账号。因填报错误、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标准补助经费无法拨付等问题,由填报单位自行承担。
二、项目名称、标准起草人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到期6个月前按项目申报原渠道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填报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项目起草过程中,提前做好项目经费审计准备工作。
四、标准项目起草(修订)时间一般为一年,须年度内完成项目任务。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
1.中文: 2.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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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订 |
□制定 □修订(原标准名称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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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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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外标准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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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程度 |
□ 等同 □ 修改 □ 非等效(参见GB/T 20000.2—2001第4章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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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提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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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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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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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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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参加单位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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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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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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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及 技术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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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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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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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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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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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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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应视情况终止项目并追回已经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二、起草工作组基本情况
工作组 职务 |
姓名 |
性别 |
专业领域及职称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电子邮箱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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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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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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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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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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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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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注:主要起草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文件的完整性和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如需调整起草人员和进度安排,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在市场监督管理厅做出正式批准前,各方应按原任务书履行。
三、项目计划
项目各阶段任务分解 |
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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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阶段 |
1.1起草并完成标准(包括文本、编制说明)草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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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组织调研、试验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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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召开专家研讨会,研究形成标准(包括文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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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求意见阶段 |
2.1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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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同意后,主要起草单位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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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起草单位研究处理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完成标准送审稿,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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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报批阶段 |
3.1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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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审核后,组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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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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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宣贯解读资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四、项目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负责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预算科目名称 |
合计 |
专项经费 |
自筹经费 |
一、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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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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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置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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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制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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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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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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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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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验验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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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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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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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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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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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告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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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印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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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标准化成果推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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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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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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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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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筹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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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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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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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金 |
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于项目到期6个月前按项目申报原渠道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因特殊原因执行过程中需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省财政厅。因项目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省财政厅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相关单位意见
项目责任 单位意见 |
主管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主管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意见 |
主管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