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利代理机构: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现就专利代理机构提交2021年度报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2021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二、2021年4月1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自动将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予以公示。同时,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自动将应交未交年度报告的专利代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三、我局将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