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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3 15:32:00
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1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1216日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