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网约车上丢手机,司机行为被登记
省消协受理了郭先生的投诉,并对某网约车平台进行了调查,平台客服答复, 由于该网约车平台是聚合平台,司机是通过入驻该平台的服务商来进行接单的,需要联系服务商协调处理,无法直接要求司机归还手机。郭先生表示,自己下车后立即喊停车,但是司机未予理睬。而且自己也可以打车把手机取回来,不会影响司机后续接单,但司机坚持要200元,自己不能接受。省消协认为,司机通过该网约车平台下单,平台对服务商及司机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司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索要 200 元,明显不合理。经调解,司机向郭先生归还了手机,某网约车平台向司机支付一定费用,并将司机行为向服务商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司机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手机,及时通知消费者领取。消费者领取遗失物时,司机可以要求郭先生支付必要的费用,但索酬必须符合其保管手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来源: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初审:杨 双
复审:何晓静
终审:隋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