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5号
吉林省雷霆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5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5年1月20日关于薄艳的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5号),内容如下:
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薄艳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登记备案为你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申请撤销该登记备案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25年6月13日本厅受理调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单位由薄艳、李生喜、张振学3名股东于2005年1月20日设立登记。其中,薄艳出资17.5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生喜出资17.5万元,张振学出资15万元。因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年检,2009年2月17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拨打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显示为空号。赴登记住所未能查找到你单位及工作人员。2025年7月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薄艳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日未收到异议。申请人薄艳现工作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出具文件,证明申请人自2002年7月调入该单位工作至今。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你单位企业档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2005年1月20日《授权委托书》上“薄艳”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所书写,此《授权委托书》上“薄艳”签名处红色指印不是申请人十指中任意一个指头所按。公安机关出具文书,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7月30日、2025年5月8日就身份被冒用登记两次报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税务部门反馈你单位在税务端“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不同意撤销登记”,其余2个部门未提出异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发现与你单位有关的诉讼案件信息。
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信息期间,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自你单位成立至本厅调查时止,薄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企业登记档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2005年1月20日《授权委托书》上“薄艳”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所书写,签名处红色指印不是申请人所按。你单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社保局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虚假登记(备案)事项未提出异议,结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5年9月4日依法通过省厅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关于拟撤销吉林雷霆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你单位涉嫌冒用薄艳身份作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向本厅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薄艳身份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5年1月20日办理的薄艳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应予撤销。由于税务登记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存在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不应撤销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可以仅撤销你单位虚假的登记备案事项。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吉林雷霆世纪广告有限公司2005年1月20日关于薄艳的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并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10月20日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