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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8 11:27:00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7

吉林省德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6年7月11日关于孙胜的监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7号),内容如下:

  2025年8月14日,申请人孙胜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备案为你单位监事,申请撤销该监事备案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25年8月15日本厅受理调查。查阅登记档案显示,你单位由徐中林出资100万元,于2006年7月11日设立登记。孙胜任监事。因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年检,2009年2月17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档案记载的电话经拨号显示为空号或长期处于关机状态。赴登记住所地址未能找到你单位及工作人员。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未接收被退回。申请人出具长春市亚盛艺术家居木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表显示,公司自2003年6月30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08年5月24日,申请人孙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由申请人主张,通过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查询吉林省亚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显示,公司自2006年7月10成立,于2012年2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孙胜持股比例40%,任监事。申请人说明从2003年7月至2012年2月一直在这2家公司任职工作。2025年8月2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孙胜身份取得监事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日未收到异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发现与你单位有关的诉讼案件信息。

  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在2003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申请人孙胜出资、经营长春市亚盛艺术家居木业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亚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监事备案信息期间,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你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德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撤销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孙胜身份作监事备案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孙胜身份进行监事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监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6年7月11日办理的孙胜监事备案,应予撤销。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吉林省德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7月11日关于孙胜的监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1118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5279151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