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报告跨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公告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利用自动设备跨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和跨省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报告。报告包括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跨省投放设备地区或跨省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区、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见附件)。报告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现场报告:将填写的表格送至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餐饮服务处。(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联系人:张吉利;联系电话:0431-84338793)
2.信函报告:将填写的表格邮寄至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餐饮服务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跨省报告”字样。(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邮编130022;联系人:张吉利;联系电话:0431-84338793)
3.邮件报告:将填写的表格(电子版)发送至726686574@qq.com邮箱,邮件主题注明“跨省报告”字样。
附件: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跨省开展餐饮经营活动报告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12月31日
初审:孙小茹
复审:韩 冬
终审:周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