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吉林省光彩实业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光彩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穆心煌申请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所作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由穆心煌出资50万元、吉林省福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实业公司)出资350万元,于1998年3月30日设立登记。穆心煌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未按规定申报2001年度年检,2002年10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5年12月15日询问申请人穆心煌,其自诉从未在私企投资或任职工作过,对光彩实业公司设立、投资和经营情况均不知情。2025年12月16日和2026年1月9日两次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2026年1月28日,到公司登记地址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拨打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号码显示为空号。2025年12月18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3家单位未提出异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穆心煌提供的撤销申请、承诺书、证言,以及企业档案、文件等材料证实。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穆心煌身份作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穆心煌身份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1998年3月30日办理的穆心煌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可以仅撤销你单位虚假的登记(备案)事项。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拟撤销你单位1998年3月30日办理的穆心煌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2月10日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9203659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初审:李静怡
复审:盖云波
终审:周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