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吉林省汇发实业公司晏惠美食居虚假登记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汇发实业公司晏惠美食居: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郑良燕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信息作负责人登记申请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由吉林省汇发实业公司于1996年12月4日出资3万元设立登记,公司类型为内资非法人、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郑良燕任负责人。因未按规定申报2004年度年检,你单位于2005年10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企业档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郑良燕主要简历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8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吉林省汇发实业公司晏惠美食居涉嫌冒用郑良燕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公示,公示期45天未收到任何异议。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对撤销该登记事项未提出异议。根据省高法反馈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郑良燕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你单位企业登记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郑良燕身份作负责人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郑良燕身份进行负责人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负责人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晏惠美食居1996年12月04日办理的郑良燕企业负责人登记,直接影响申请人郑良燕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因该公司仅登记郑良燕1名企业负责人,对其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假冒企业被撤销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企业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有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拟撤销1996年12月04日吉林省汇发实业公司晏惠美食居的设立登记,并告知企业限期缴回营业执照。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10月14日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9203097 89203659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初审:李静怡
复审:盖云波终审:周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