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6〕3号
吉林省邢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6年10月14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18年8月21日关于珂倩倩监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6〕3号),内容如下:
2026年7月5日,申请人珂倩倩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备案为你单位监事,申请撤销该备案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2026年7月6日本厅受理调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你单位由邢贺一人出资1000万元,于2018年8月21日办理设立登记。邢贺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珂倩倩任监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为空号,赴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未能找到经营场所及相关人员。申请人珂倩倩自诉2018年至2021年一直湖北省武汉市工作生活,从未到过吉林省。身份证曾于2009年丢失,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领原因为证件丢失补领。7月1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邢贺建材公司涉嫌冒用珂倩倩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日。
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备案信息期间,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珂倩倩身份证曾于2009年丢失。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6年9月2日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邢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在珂倩倩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单位冒用珂倩倩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监事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监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18年8月21日办理的珂倩倩的监事备案,应予撤销。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撤销吉林省邢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8月21日办理的关于珂倩倩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10月14日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 联系电话:0431-89203097 89203659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初审:李静怡
复审:盖云波
终审:周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