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吉林省知识产权 > 专利申请及流程服务 > 缴纳专利费用

缴纳专利费用

  缴纳专利费用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缴纳专利费用

  二、缴费依据

  (一)《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

  (三)《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第244号)

  (四)《关于停征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第489号)

  三、常用缴费种类

  (一)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二)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四)复审费: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六)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七)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八)恢复权利请求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专利法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费用。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九)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对一种指定期限最多可限延长两次。

  (十)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四、办理材料

  (一)通过银行汇款缴费:需向长春代办处账户转账并在转账当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http://cponline.cnipa.gov.cn)根据缴费方式进入“缴费清单填写”的相应页面填写缴费信息并提交。

  (二)面交窗口缴费:到窗口自行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根据缴费方式进入“缴费清单填写”的相应页面填写缴费信息并提交,并直接在窗口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方式支付。

  五、办理时限

  (一)面交窗口缴费:即办。

  (二)通过银行汇款缴费:银行进帐后,在系统中收到缴费人提交的完整信息人工核对后并推送,并在十五日内作账务处理。

 

  

 

 

  六、相关信息网址链接:www.cnipa.gov.cn之政务服务平台栏目

  七、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春代办处

  账 号:0109121000000051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吉政支行

  八、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930

  十、投诉电话:0431-827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