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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管控 推广使用“吉冷链”追溯系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07 15:56:00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输入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物防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省疫情防控物防〔2020〕1号)要求,现就加强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管控,推广使用“吉冷链”追溯系统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省内从事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贸易、加工、销售的生产单位、流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控,使用“吉冷链”追溯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相关数据,确保进入我省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精准定位。

  二、“吉冷链”追溯系统分为电脑端和手机APP端,电脑端登录临时网址为http://211.141.74.195:1081,或通过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门户网站首页“吉冷链”追溯系统进入。目前,“吉冷链”追溯系统APP正在抓紧调试,预计1月15日前上线。电脑端的操作手册、视频教程详见附件。

  三、进口冷链食品的首站单位(直接从境外采购或者直接从省外采购冷藏冷冻食品的进口商、销售商、生产单位、餐饮服务单位)要通过“吉冷链”追溯系统,如实填报进口冷藏冷冻畜牧、禽类、水产品的品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供货商、销售商、贮存冷库等信息,并根据商品的销售去向详细录入有关信息。同时,将打印生成的“吉冷链”追溯码粘贴于商品外包装。

  四、进口冷链食品的非首站单位(从省内销售商购入,并从事进口冷藏冷冻食品批发、零售的销售商)要通过扫描“吉冷链”追溯码,继承和确认商品上游的销售信息,并根据商品的销售去向,对下游经销商、销售数量、包装规格等信息进行备案。所销售商品的包装规格如发生变化(大包装变小包装),要通过打印“吉冷链”追溯码,粘贴于变化后的商品外包装上(小包装)。

  五、省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或没有“吉冷链”追溯码信息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对直接从境外采购或者直接从省外采购冷藏冷冻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单位,要按照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单位要求,严格按照《通告》第三条要求详细、准确录入商品信息。

  六、对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消毒证明、没有新冠核酸检测证明、没有“吉冷链”追溯码信息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一律不得在吉林省内上市销售。

  特此通告。

  附件:

  1.“吉冷链”首站单位操作手册

  2.“吉冷链”首站单位操作视频教程

  3.“吉冷链”非首站单位操作手册

  4.“吉冷链”非首站单位操作视频教程

  5.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相关环节联络人信息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