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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变更有关事项的答复 咨询 已办结
2021-01-10 10:35:33

本人已通知企业辞去以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股东2021年1月11日前进行法人变更。但公司迟迟不变更。请求工商部门督促公司及时办理变更。

(1) 吉林省枫林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179DPRXX九台

(2) 吉林省鼎合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MA17D2QH6X)公主岭

(3) 吉林省合源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MA17BPLB7K)农安

(4) 吉林合信昌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MA178EKJXH)双阳

(5) 洮南市农管家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MA17Q9D20Y)白城

您好:

您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其拒不申请,申请人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祝您生活愉快。

2021-01-11 10: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