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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长白山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名称登记的答复 咨询 已办结
2021-03-11 09:12:35

  本人于2017年11月03日申请注册“长白山”45类;商标,并于2020年06月21注册公告,核准使用的服务为“仲裁; 域名注册(法律服务); 法律文件准备服务; 版权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咨询; 知识产权许可; 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诉讼服务; 调解”,今日在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申请字号为“吉林长白山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时,系统弹出“含有禁止使用或音同形近的文字”,禁用文字“长白”,禁限用类别“47行政区划",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长白山“应该具有其他含义,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该商标也是本人经过申请注册、驳回复审、北京知产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花费了大量了时间和金钱,经过近三年的时间才取得注册权。

  我去过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照审核部门,他们与e窗通的工程师联系,工程师回复还是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为由系统不能通过名称。希望省厅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而不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款,在此留言,希望得到答复,谢谢!

您好:

《商标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法规属于不同法律体系,调整对象不同,要求也不相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长白”属于县级行政区划。同时“长白山”属于驰名商标,在用于企业名称时,也有相应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依规申请登记。

2021-03-12 09: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