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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是否可以不在产品上粘贴纸质合格证的问题 咨询 已办结
2021-04-12 14:49:59

省厅领导您好:

    有一个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具体事例想要咨询。我公司生产汽车座椅产品供给主机厂,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我公司产品是否要按照此要求执行,目前主机厂不允许我们添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另外如果有电子检验合格证明的记录,是否可以不在产品上粘贴纸质合格证。
     盼回复。
 

您好:

    您好,您的文字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该法第二十七条所提出的要求。如果贵公司生产的汽车座椅产品仅供给主机厂,不是面向市场销售的最终产品,是否添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以及有电子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可以不在产品上粘贴纸质合格证,可按贵公司与主机厂的合同约定执行。



2021-04-13 16: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