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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领导您好:
有一个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具体事例想要咨询。我公司生产汽车座椅产品供给主机厂,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7条规定:
您好:
您好,您的文字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该法第二十七条所提出的要求。如果贵公司生产的汽车座椅产品仅供给主机厂,不是面向市场销售的最终产品,是否添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以及有电子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可以不在产品上粘贴纸质合格证,可按贵公司与主机厂的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