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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反映快手网络销售平台违法销售服装问题的答复 咨询 已办结
2021-04-25 09:46:49
尊敬的吉林省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您好!我于3月2日在该经营者所认证的快手小店“男掌门时尚搭配的小店”里购买了一件阿迪达斯卫衣,实付款69元。订单编号:2106100013051260。收到货后发现有线头迹象,气味刺鼻衣服整体质量一般,当我查看此衣服时,除了看到阿迪达斯品牌和logo(adidas)外,翻遍了衣服与快递带内均未发现其标有厂址厂家以及合格证。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此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此类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义务,系违反了上述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经营者向我销售产品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特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于3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所发起投诉,投诉的企业名称为:梅河口市澳隆食品有限公司。于3月15日受理,4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内容为:经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受理,我局不予受理。3月23日该执照持有人跟我电话短信交流,内容为:“男掌门时尚教搭配的小店不是他开的,是该小店经营者盗用的他公司执照,我正在局里和领导反应情况。”之后该地市监局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该执照的确是被该店经营者非法盗用,执照持有人已经向公安局报案,也联系了快手平台下架非法盗用的营业执照,并要求该经营者下架所有商品,并已转交当地市监局,故我局不在受理。但直至今日该经营者任然在快手平台售卖衣服,也没有按照要求下架全部商品,我的赔偿诉求也没有进展。故现我向贵局提供该经营者联系电话(该电话是我与经营者协商时经营者打给我的,电话内容也证实了她是该小店经营者)牛美玲,以协助贵局调查望早日解决我和该经营者纠纷,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现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本人损失。也可以把我的电话告知经营者在该工作人员的介入下建立调解。此致,敬礼!(若需要订单截图快递面单产品实物照片请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本人或加本人微信(同上)要我索要)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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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09:4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