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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错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 咨询 已办结
2021-05-24 15:13:29

向贵省局反映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错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答非所问,避重就轻。

 

曾在59日,向白山市12345平台反映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白山市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722060213356中,把“人参纯粉片”归类到3101其他食品中,存在错误。即人参纯粉片(片剂产品),根据《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其不属于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范畴,其应属保健食品或药品的范畴,故不应当归类在该类别中。

 

反映人在516日收到该局标题为“关于白山市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的“人参纯粉片”归类到3101其他食品中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答复”的答复材料,但是明显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没有实质答复人参纯粉片(即片剂产品)为何归类到普通食品的中,因该片剂归类到普通食品中,明显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存在冲突。现针对该局在情况回复中的四点说明如下,

一、投诉中提及的白山市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证编为SC11722060213356。(无需说明)

 

二、白山市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纯粉片”执行标准为《白山市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人参纯粉片Q/BSSCO086S2019)有效期为2020.04.092023.04.08,该标准内明确注明“人参纯粉片”为其他类食品(详见附件)。

1、首先该企业标准Q/BSSCO086S2019在吉林省卫健委的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http://www.jlfsstd.net/dbfirm.cgi)现并未查询到相应的备案信息,故到底是从未备案过,还是曾经备案过但现被撤下了,还是其他情况不得而知。

2、该企业标准明显有违法《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5等条款,(结合食品性状像药片一样,及其其食用方法:口服等内容)片剂容易保健品或者药品混淆,存在使消费者误导。所以本也不应备案的,即便备案了也应当撤销、废止。

3、该企业标准Q/BSSCO086S2019显示在201912日实施,但是备案有效期竟然是在202049日,为何时隔15个月后。另外食品生产许可证(人参纯粉片项目)发证时间是在2019923日,即明显在企业标准备案之前,早了整整6个多月,这又如何解释?——从这里看出企业标准在根本没有备案时,该局就已经如此发证。而且发证也不应只看企业标准,而是明确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文件进行发证。

 

三、现场检查时白山市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一份,经核实和卫生部官方网站发布的内容一致。

人参可以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做成片剂,且命名为人参纯粉片,归类到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3101其他食品中这才是问题所在。

 

四、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白山市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参纯粉片”应归类到3101其他食品中。

上述可以唯一稍微有点依据是第二点问题,其他两点与此毫无关联性,最终的是该局完全无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的规定,如果该食品需要归类到3101其他食品,食品名称应当命名为什么反映人不知道,但是知道可以按照糖果的标准生产,并命名为人参纯粉压片糖果或人参纯粉片(压片糖果)等名称。

 

综上,该局发证没有依据,且明显有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文件,故应当立即更正,请求贵局监督其整改。






您好: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
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2015年实施以来,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未禁止普通食品以片剂形态存在。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成立以来,未发布过《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
3、白山市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人参纯粉片》(Q/BSSC0086S-2019),首次备案有效期限为2019年01月25日至2022年01月24日,备案后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备案有效期限为2020年04月09日至2023年04月08日。因此不存在许可证发放日期在产品备案日期之前的情况。
4、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http://www.jlfsstd.net/)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内容公众查询工作,请咨询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05-30 15: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