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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第五十一条)。 没有规定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法定代表人必须相同。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只是规定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标识。”(三十一条)没有规定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法定代表人必须相同。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 企业具有2家以上直营门店,且均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可以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可以分为法人直营门店和非法人直营门店(参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2018”)。而法人直营门店的法定代表人和总部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同。而这条“企业具有2家以上直营门店”我理解是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条件,没有说明两家以上,所有的门店都必须是直营店。参照其他省份,辽宁省和黑龙江省没有必须是直营店的规定。发达省份浙江省大力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直营和加盟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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