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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女士咨询购买商品出现问题的答复 咨询 已办结
2021-10-13 09:46:15
请贵局给我答疑解惑:
一、购买商品发生纠纷,能否找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我打投诉电话找分局错了吗?
二、反馈投诉有流程?有时限吗?何为效能?只跑一次不包括贵局?为期100天没有结果合理不?
三、100天里除了7月25日吕局主动给我打的电话告诉我他受理此事,期间除非我打电话追问,未接到东局市局任何来电,门难进,事难办,口难开我领教了。不问不反馈,反馈就市分局踢来踢去,贵局的工作作风一贯如此吗?
四、100天里商家、东局、市局工作人员都让我找有资质单位再次检测并证明甲醛超标的证据,商家如此我理解,贵局下属也这样,我就不理解了,我说知道23条吗,下属说不要和我提23 条,你的我的理解不对,问了律师朋友,理解没错啊,最终归纳为一点,是投诉若的祸。贵局下属的做法让我感到穿越回官老爷做法的封建社会:告状是吧,饶我清净,先打一百杀威棒。下属是打不了棒子但可以给你设障碍,不给你办,能耐我何?附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贵局人员是真不懂还是不合我意懂也不懂?购买物品不是商家提供环保合格证,难道还是我提供吗?如果这一说法确定,我今天想吃水果,是不是要给商家备个秤,否则不能买呀。
五、商家提供的资料有没有用,对不对,外行人真看不懂,市局东局看不懂,省局能看懂不?给个答复是或者否很难吗?
六、即使是有第三方检测数据,但我从未盲听盲信,各行有各行的标准,从未认定家具就是环保不合格,只是请贵局同志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审核商家提供的资料,就像对我提供的资料一样,用行业的标准来评判一下,因为市场交易除了钱货两清,还得有相关证明,这不是按监管部门要求的吗,可给我现在的感觉,提这个要求简直是罪大恶极,捅破了天,要不不行,要不口头能行书面不行,敷衍糊弄的痕迹太明显了,推诿扯皮,不懂装懂或者是不负责任的胡说乱说,毛主席的反对党八股的文章希多读,我一向以为贵局的存在是消费者最大的底气,所以采取建言而不是投诉,尽管贵局的某些工作人员从未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想过一星半点,把投诉者当敌对者来看,但个例就是个例,让个例今后工作中有敬畏之心,这是我建言的最终目的。
建言如上,本人较真,还是那句话,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
一、购买商品发生纠纷,能否找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我打投诉电话找分局错了吗?
二、反馈投诉有流程?有时限吗?何为效能?只跑一次不包括贵局?为期100天没有结果合理不?
三、100天里除了7月25日吕局主动给我打的电话告诉我他受理此事,期间除非我打电话追问,未接到东局市局任何来电,门难进,事难办,口难开我领教了。不问不反馈,反馈就市分局踢来踢去,贵局的工作作风一贯如此吗?
四、100天里商家、东局、市局工作人员都让我找有资质单位再次检测并证明甲醛超标的证据,商家如此我理解,贵局下属也这样,我就不理解了,我说知道23条吗,下属说不要和我提23 条,你的我的理解不对,问了律师朋友,理解没错啊,最终归纳为一点,是投诉若的祸。贵局下属的做法让我感到穿越回官老爷做法的封建社会:告状是吧,饶我清净,先打一百杀威棒。下属是打不了棒子但可以给你设障碍,不给你办,能耐我何?附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贵局人员是真不懂还是不合我意懂也不懂?购买物品不是商家提供环保合格证,难道还是我提供吗?如果这一说法确定,我今天想吃水果,是不是要给商家备个秤,否则不能买呀。
五、商家提供的资料有没有用,对不对,外行人真看不懂,市局东局看不懂,省局能看懂不?给个答复是或者否很难吗?
六、即使是有第三方检测数据,但我从未盲听盲信,各行有各行的标准,从未认定家具就是环保不合格,只是请贵局同志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审核商家提供的资料,就像对我提供的资料一样,用行业的标准来评判一下,因为市场交易除了钱货两清,还得有相关证明,这不是按监管部门要求的吗,可给我现在的感觉,提这个要求简直是罪大恶极,捅破了天,要不不行,要不口头能行书面不行,敷衍糊弄的痕迹太明显了,推诿扯皮,不懂装懂或者是不负责任的胡说乱说,毛主席的反对党八股的文章希多读,我一向以为贵局的存在是消费者最大的底气,所以采取建言而不是投诉,尽管贵局的某些工作人员从未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想过一星半点,把投诉者当敌对者来看,但个例就是个例,让个例今后工作中有敬畏之心,这是我建言的最终目的。
建言如上,本人较真,还是那句话,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

您好:
已于10月14日9:26与消费者联系,经了解其反映的问题已在当地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再重复登记,其反映工作人员作风作为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2021-10-14 09: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