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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建议您向吉林省商务厅咨询相关问题。最后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建议您向吉林省商务厅咨询相关问题。最后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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