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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留言已收悉。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的产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二、所咨询的产品没有描述产品生产工艺,建议结合具体生产工艺,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以上解答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