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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保健用品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前审查相关事宜 咨询 已办结
2022-07-11 10:5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现我司欲针对“保健用品”(由批号)通过网络方式发布广告,请问在发布广告前是否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

您好: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服务事项清单规定,我厅无保健用品广告审查权限。我们的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的形式与您沟通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2022-07-11 13: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