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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辛先生咨询药品行政许可方面问题的回复省局通知你好!咨询问题如下,我的中医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未取得医疗制剂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对来诊治的患者出售自制的中药,中药通过多种中药材混合粉碎后制成,一人一方,但是没有经过患者同意,患者也没有委托我代煎,我就是直接卖的这种散剂,请问该药品是否需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定义为药品,并且遵守规定,并且是否需要取得医疗制剂许可正,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依据中医药法相关规定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方可售卖,想知道我上述的售卖方式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取得那种许可才算合法?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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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先生咨询雄蚕蛾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相关问题的回复雄蚕蛾在吉林省境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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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赵先生咨询其分公司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我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现注册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的地方分公司,但地区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分公司业务范围超出总公司为由拒绝审核,但就事实与法律而言,“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均属于“货运经营”,我方不存在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之情形,我方认为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脱离语言本意情况下以咬文嚼字的方式理解术语实属不当,不利于市场主体参与经济建设,不利地区经济发展,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予以回复。<br>谢谢!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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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郭先生咨询企业异地经营相关问题的答复您好,我在长春注册经营了一家保洁公司,后期更改营业执照地址到白城市,但实际经营地址一直在长春,麻烦问一下这属于异地经营吗,谢谢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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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友于先生咨询粮食价格监管方面问题的回复农民种地一年属实不易,农资,租地昂贵,希望粮食玉米等价格提高,给农民增加收益,有良好的玉米保护价,收购玉米主体粮商打压农民,压价,压水情形存在严重,保护农民利益。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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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刘先生对吉林省地方标准提出修改建议的回复<div>背景:本人是一名从事环境监测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看到吉林省的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10种抗生素的检测方法 DB22/T2838-2017》发现其有两处纰漏的地方,在此渠道给予修改建议。</div><div>建议:1、封面处的英文翻译,chromatography-nass spectrometry / mass spectrometry中的“nass”改为“mass”。</div><div>2、在6.3样品预处理与7.1样品处理这两部分中,所述内容完全重复,应删除其中一部分。</div><div>以上两点建议望采纳。谢谢。</div>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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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友陶先生咨询药材作为食用农产品流通销售法规规定方面问题的回复<div>市监局老师,您好!</div><div>我是外省一家药材、饮片生产企业,我司生产的一种药材未被《药典》和贵省药材标准收录,但有被我省药材标准收录。</div><div>根据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等相关文件,我公司希望将该药材作为食用农产品,不强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在药用渠道流通,进而在贵省销售。希望请教是否合规。 </div><div>感谢老师拨冗回复!</div>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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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苏先生咨询食品中添加新资源食品有关问题回复尊敬的领导,如果食品中添加新资源食品:人参、玛咖。需要如何标注不适宜人群?根据卫生部2012年17号公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标注不适宜人群。玛咖卫生部2011年13号公告规定:婴幼儿、哺乳期、孕妇不宜食用。食品标签说明书中需要标明。如果此款预包装食品不适宜人群写: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这样合法吗?不写婴幼儿是否违反新资源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gb14880_2012问答中29条表明儿童是已满36个月不满15岁的个体,领外国务院相关规定也表明儿童不包括婴幼儿。请领导帮忙解答添加了人参玛卡的预包装食品不适宜人群只写: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不写婴幼儿是否正确。是否违反相关规定<br>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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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友刘先生投诉举报鹿茸血酒的答复<div>本人在抖音购买的标题为鹿茸血酒的商品,商家:双阳区明澳鹿产品经销处,收到发现贴着食用农产品标签,打着加酒保鲜都名号,投诉后,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声称这是食用农产品,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食用农产品的基本定义都不知道,鹿茸血作为液体与酒水混合,改变了性状,任何东西加入酒水都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酒水本身需要生产许可,与另外一种食品融合一样需要生产许可。商家无食品生产许可加工用酒水作为原料的鹿茸血酒,《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梅花鹿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法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div><div><br></div><div>该商品出售的鹿茸血酒,一无生产许可,二无专用标识和检疫证明。违法国家法律。要求依法查处,退一赔十。</div>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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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霄女士新办企业股东有关问题的答复你好,请问我们村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其中“资产情况”登记为0,现有其他企业与我村经济合作社要合作办企业,拟办企业为一般企业,不需要验资等其他情形,请问这种资产为0的情况下,我们经济合作社可以申请为新办企业的股东吗?如果不行有何法律或政策依据,谢谢!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