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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李主杰咨询某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问题的回复 本人购买一款保健食品,该保健食品为:御甄牌人参益母草鹿胎膏,其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622240148121,生产企业为:延边韩工坊健康制品有限公司,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该生产许可证信息,该许可证信息中许可明细为发现有保健食品:御甄牌人参益母草鹿胎膏的许可明细,请贵局核查该企业是否获得该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并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箱或者本网站给予回复,本人邮箱:<a href="mailto:891577125@qq.com">891577125@qq.com</a>,谢谢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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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王大伟咨询能否参加地方标准制定问题的回复请教:我也想参加地方标准的制定,请问需要办事流程?需要什么材料,联系那个部门。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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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岳琴(王霖垚)投诉拼多多商家问题的答复店铺名称:小姜酒瓶装饰文馆;入驻人姓名:姜xx,消费者王霖垚于2021年10月26日从姜xx经营的拼多多店铺 “小姜酒瓶装饰文馆”购买了价值55元的一套茅台酒瓶,收货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xx家园,订单编号211026-547996384853372商家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中通快递,单号73170228167024发货,于2021年10月29日物流显示签收,签收地为河北邢台柏乡县。商家虚假发货,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王xx支付了货款,则商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等价的商品,未能提供购买商品但平台物流信息却显示已签收的,涉嫌欺诈行为。依法请求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br>《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br>《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r>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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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符某咨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方面问题的回复由于质量监督局合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之前充装许可证的下发对充装站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可以不一致,在TSG 07-2019中2.2.4有相关要求,但是由于工商和质量监督局合并后一些审批职能合并,在吉政发〔2014〕46号文件第七条中对于非一般性经营场所要求证照地址,经营场所和营业住所保持一致,在办理充装许可证延期时办理了分公司,保持了一照一址。现省政府相应政策即将出台,允许非一般性经营场所可以实行一照多址经营,在政策出台后如果将充装许可变更为分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名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对此做法在TSG 07-2019中并没有关于涉及到社会统一代码变更(分公司取消,由总公司取得许可)的相关业务办理要求,请问省市场监管厅该问题应如何处理?如果可以变更,那么变更的要件有哪些?现场核查在2021年初已经完成,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属于共享资源信息,是否还需要现场核查?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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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张余咨询登录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相关问题的回复受理人您好,我在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注册了我的信息,信用代码:92220781MA7BRD4N6Y,但是我现在因为忘记密码上不去,然后那个系统更改密码又不好使,想让有关部门帮忙解决一下,谢谢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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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葛云洲咨询的辽宁餐饮店销售预包装食品是否需要扩项或备案问题的答复<div><div><font size="3" face="宋体">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们好:</font></div><div><font size="3" face="宋体">已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请问辽宁省内餐饮门店同时销售预包装食品是否需要扩项或者备案?</font></div></div>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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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友许寿男咨询申请列入小微企业名录相关问题的答复你好,<br>这里是延吉市的一个外贸公司<br>咨询一下一个问题吧,申请小微企业的话流程和具备条件是怎样的? 在哪里办理优惠贷款? 具体利息等怎样确定? 如果可以得话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申请<br>申请贷款金额10万左右吧,偿还周期为1~3年左右吧<br>请把上述咨询方面找个时间请给予回复我们<br>如果可以的话请通过邮件的方式回复我们 (E-MAIL: <a href="mailto:1538169267@qq.com">1538169267@qq.com</a>)<br>谢谢<br>许寿男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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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冯杨咨询执法着装配发问题的答复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咱们吉林省综合行政执法服装什么时候开始配发,谢谢。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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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女士咨询购买商品出现问题的答复请贵局给我答疑解惑:<BR>一、购买商品发生纠纷,能否找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我打投诉电话找分局错了吗?<BR>二、反馈投诉有流程?有时限吗?何为效能?只跑一次不包括贵局?为期100天没有结果合理不?<BR>三、100天里除了7月25日吕局主动给我打的电话告诉我他受理此事,期间除非我打电话追问,未接到东局市局任何来电,门难进,事难办,口难开我领教了。不问不反馈,反馈就市分局踢来踢去,贵局的工作作风一贯如此吗?<BR>四、100天里商家、东局、市局工作人员都让我找有资质单位再次检测并证明甲醛超标的证据,商家如此我理解,贵局下属也这样,我就不理解了,我说知道23条吗,下属说不要和我提23 条,你的我的理解不对,问了律师朋友,理解没错啊,最终归纳为一点,是投诉若的祸。贵局下属的做法让我感到穿越回官老爷做法的封建社会:告状是吧,饶我清净,先打一百杀威棒。下属是打不了棒子但可以给你设障碍,不给你办,能耐我何?附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贵局人员是真不懂还是不合我意懂也不懂?购买物品不是商家提供环保合格证,难道还是我提供吗?如果这一说法确定,我今天想吃水果,是不是要给商家备个秤,否则不能买呀。<BR>五、商家提供的资料有没有用,对不对,外行人真看不懂,市局东局看不懂,省局能看懂不?给个答复是或者否很难吗?<BR>六、即使是有第三方检测数据,但我从未盲听盲信,各行有各行的标准,从未认定家具就是环保不合格,只是请贵局同志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审核商家提供的资料,就像对我提供的资料一样,用行业的标准来评判一下,因为市场交易除了钱货两清,还得有相关证明,这不是按监管部门要求的吗,可给我现在的感觉,提这个要求简直是罪大恶极,捅破了天,要不不行,要不口头能行书面不行,敷衍糊弄的痕迹太明显了,推诿扯皮,不懂装懂或者是不负责任的胡说乱说,毛主席的反对党八股的文章希多读,我一向以为贵局的存在是消费者最大的底气,所以采取建言而不是投诉,尽管贵局的某些工作人员从未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想过一星半点,把投诉者当敌对者来看,但个例就是个例,让个例今后工作中有敬畏之心,这是我建言的最终目的。<BR> 建言如上,本人较真,还是那句话,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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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执照发证日期的答复单位的营业执照发证日期和登记日期不是同一天,需要怎么更改,能直接改登记日期么,前后差一天,2021-10-13